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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离婚案频现!股权与感情能否相安无事? [复制链接]

心得分享 刘潮潮 发表于 2017-11-17 1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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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传的火热的赵薇哥哥赵健——唐德影视(300426)的二股东离婚,他把所持有的股权大部分都分给了妻子陈蓉。按照10月10日收盘价27.05元/股计算,赵健分割给陈蓉的股份市值约5.2亿元。股票市场从来不缺天价离婚案,而离婚的代价一般也都是这样令人咋舌的天价“分手费”。

类似赵健这样的新闻并不鲜见,不过其中最著名的还是当数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和杨蕾的离婚案。这桩离婚案在2011年的创投圈可以说引起了轩然大波,投资人的惶惶不安,甚至催生了所谓的“土豆条款”。

什么是土豆条款?
简单地说,土豆条款就是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协议条款。

土豆网CEO王微和前妻杨蕾可谓闪婚闪离,2007年8月,王微和杨蕾在香港登记结婚,仅一年不到两人就感情破裂,2008年8月王微提出离婚,201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

离婚消息一经传出,创投圈和富人圈一片哗然,当时的土豆网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在美上市,杨蕾的代理律师抓住机会,对其公司股权提出诉讼保全,法院调查后冻结了王微名下土豆网公司38%的股权禁止其转让。

原来,两人短暂的的婚姻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杨蕾的发难直接导致了之后土豆网的危机,这也是意气风发的王微万万没有想到的。因为这项判决,王微杨蕾的婚姻问题已经超出了私人范畴,具有相当的社会性。

这场离婚可能导致市值缩水达20亿美元,由于土豆未能在申请IPO后及时上市,其竞争对手优酷却后发先至上市成功。导致不少私募业界人士都试图在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由此产生了这条可操作性低又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土豆条款。”

如何平衡股权和感情?
土豆条款本身可操作性很弱,法律上也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嫌疑,那么创业的过程中要如何避免股东婚姻问题带来的股权震荡呢?股权和感情就不能相安无事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六条对该种离婚股权纠纷问题提到:
        一、夫妻协商一致将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配偶时,需过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才可成为股东;
        二、夫妻双方对股份价格和份额协商一致后,过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是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份转让后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过半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总而言之,公司的原股东拥有对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过半股东不同意转让这部分股份那就自掏腰包买下,否则就视为同意转让。

较为合理的建议是,首先要界定好股权本身是股东的私人财产,不随婚姻的变动而导致所有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明确股东的配偶拥有股权分红的权益。这种钱权分立的方法,既可以降低创始人团队和股权的风险,又保护了配偶合法的经济利益,巩固了后方家庭的和谐稳定。   

“土豆条款”的催生引申出了创业者创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感情和金钱。古人说得好,君王家事即为天下大事,企业股东的家事也是整个企业的大事,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好的感情可以让财富保值甚至增值,感情的破裂也会瞬间让财富缩水甚至毁灭财富。
作为一个企业老板,做好股东股权的规划也是维持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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