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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得不知的3种企业股权生命线! [复制链接]

心得分享 一只胖子 发表于 2017-08-29 0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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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只胖子 于 2017-8-29 09:14 编辑

前言

合伙注册公司,一般都想把公司做大做强。
初期合作,如果发展不好,比例多少,都不在意,但是如果越发展越好,大股东如果想控制公司,那么这时股权比例很重要了。

正文

公司开始运作后,慢慢会出现各种内部矛盾,而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

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

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在股权设计中,会有股权生命线的说法。其中,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这3种股权生命线至关重要,今天就这3种生命线做一个简要分析。


1.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

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这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66.66%。以上法律均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权利属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折合后的百分比为66.667%。

由此得出,不论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多少,占比总和在33%以下是无权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

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能完全享有决定权,故在公司的表决权或控股权比例最好为67%。


2.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仅有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3.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规定同绝对控制线。

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如生死存亡的事宜),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重大事项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重大事项,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项,无法否决。


创业不难,守业难,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每个公司情况不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表决权的分配方案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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